
- 索 引 号: SM00114-30-2024-00043
- 备注/文号: 明自然资发〔2024〕1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7-2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三明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政办〔2024〕17号),我局制定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自然资源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执行。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自然资源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部署,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根据《三明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政办〔2024〕1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闽政办〔2024〕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示范项目相关工作的通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4〕230号),通过强化规划、保障用地、简化审批等措施,推动全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实现规避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规划要求。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 GB/T51328-2018 )、《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纳入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统筹考虑。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电动自行车充电车位数量原则上不小于总非机动车位数量的50%。在出具宗地规划条件时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规划条件设计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等配套设施。
责任单位:详细规划科、专项规划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二)严格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严格落实规划条件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要求,在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实行联合审查,住建等部门参与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不通过审查,确保按照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责任单位:审核审批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三)简化既有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利用既有住宅小区公共空间新增停放场所,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的前提下,按照复合利用、功能兼容的原则合理安排,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审核审批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四)推进公共开放区域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结合社区生活圈构建和详细规划修编等工作,统筹做好各类停车场所空间布局规划。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商业区、交通枢纽、公园、行政服务中心等群众相对密集的公共区域规划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既有住宅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可依法依规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但不得改变公共空间属性。利用已有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做好具体项目的选点工作,如需调整规划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2024年全市新增停放充电位不少于150个。
责任单位:详细规划科、专项规划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五)强化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技防物防措施应用。结合无物业管理老旧小区增设电梯规划备案,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批后告知书中鼓励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阻止系统,对电动自行车室内停放和充电做到及时预警。
责任单位:审核审批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局、局机关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局领导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定期组织会商研究。各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到岗到人,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建立长效机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工作清单,对照工作内容和要求,全面落实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任务措施等工作,总结固化整治行动经验,形成安全防范长效机制。
(三)强化宣传教育。围绕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推进整治行动情况落实和典型经验做法总结,请各县(市、区)局、局相关科室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每月20日上报市局审核审批科。
附件: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重点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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