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国因保管不善,将明国用(2005)字第0953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新国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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