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莲英因保管不善,将明国用(2000)字第09256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雷莲英
2024年10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