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清因保管不善,将明房权证字第025295号,明国用(2000)字第0140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保清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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