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得、李映华因保管不善,将明房权证梅列字第14000856-1号,明房权证梅列字第14000856-2号,明国用(2014)字第0190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清得 李映华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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