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惠萍、黄水生因保管不善,将明国用(2011)字第04675号、梅列11002674-1,梅列11002674-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惠萍、黄水生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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