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金元竹木业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 元政林证字(2007)第00890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林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林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三明市金元竹木业有限公司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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