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保轩因保管不善,将三元11000457、明国用(2011)字第0411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于保轩
2026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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