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代荣、乐丽珠因保管不善,将140674-1,140674-2、明国用(2010)字第0608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代荣、乐丽珠
2026年02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