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锋因保管不善,将梅列13001590 、明国用(2013)字第0250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建锋
2026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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