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方宇因保管不善,将710701、明国用(2011)字第01287号、710700、明国用(2011)字第01286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方宇
2026年04月0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