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发、卢群姬因保管不善,将明国用(2014)字第05677号、三元14002491-1,三元14002491-2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明发、卢群姬
2026年05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