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西概因保管不善,将119335、明国用(2005)字第0725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西概
2026年08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