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媛媛、肖祥朝因保管不善,将明国用(2014)字第05671号、三元14000287-1,三元14000287-2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媛媛、肖祥朝
2026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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