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作,现就三明市区(三元区、沙县区)辖区内,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及三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的土地估价项目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备案土地估价机构的条件范围
1.凡在三明市区范围内接受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及三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土地价格评估项目的土地估价机构,应向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2.申报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必须在省级自然资源厅进行备案并取得备案函,且具备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过去一年内被省土地估价协会通报批评有严重违规行为的;过去连续两年土地估价报告抽检不合格并被通报批评的;过去一年内有未按要求完成委托评估任务行为的。
二、土地估价机构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1.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申报表(附后);2.省级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3.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4.从业估价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5.土地估价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6.估价机构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7.无不予备案情形承诺书。上述备案材料必须以线装档案格式装订。
三、备案时间及地点
1.备案时间:2023年12月21日-2023年12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
2.备案资料报送地点:三明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科,联系电话:0598-8223732,联系人:邓华东。
四、土地估价项目委托评估机构确定
根据本次机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估价机构档案库。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国有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比选事项的通知》精神,考虑土地评估业务特殊性,评估费用预估在30万元以内的(不含30万元),从备案库中以抽签方式确定委托评估机构。
五、评估费用计算
评估费用,按物价部门确定标准的50%计算,实际总费用超过30万元的,按低于30万元计。
六、其他要求
1.接受具体估价项目评估委托业务的机构,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场接受任务,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估价工作(有特殊要求的例外)。未按时到场或未按要求完成委托任务的,取消当年业务受理资格和次年机构备案资格。
2.接受政府委托的土地价格评估项目,必须使用三明市区税务发票。
3.本次备案的机构,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如有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处理。
附件: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申报表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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